在香港,如果逝者的总遗产不超过5万港元,并且没有留下遗嘱,逝者的执行人可以向民政事务总署局长申请确认通知,以处理通知中指定的逝者的遗产,并免除香港法例第10章《遗嘱及行政条例》第60K条相关的干预规定。
根据官方表格及申请程序说明,提交申请时通常需要以下证明文件(并可能需要递交部分文件正本以供核实)
(a) 逝者的身份证/护照;
(b) 逝者的死亡证明书;
(c) 申请人的身份证/护照;
(d) 逝者的遗嘱(如果有的话);
(e) 证明逝者与申请人之间关系的任何文件,如结婚证或出生证明,如果申请人不是逝者的执行人;
(f) 如适用,由有资格更高优先权管理遗产的人签署的放弃信;
(g) 如适用,有资格更高优先权管理遗产的人的死亡证明;
(h) 证明名下有资格更高优先权管理遗产的人与逝者之间关系的任何文件,如果适用;
(i) 逝者所有银行账户的定期存款收据/银行对账单/银行存折,显示逝者死亡日期的银行账户余额以及逝者死亡前三个月的账户情况。
重要注意事项与法律风险提示
- 确认通知书并不代替法院授予书(grant)。即使已获发确认通知书,银行仍可自行决定是否在未出示遗嘱认证/遗产管理书的情况下付款。
- 申请人一旦按确认通知书收取款项,通常须对该款项的妥善管理承担法律责任。
- 如申请人其后发现誓章或清单资料不准确(例如漏报财产等),须通知当局;如确认通知书已发出,须交回以便撤销;如未尽快交回,可能构成刑事罪行并可被罚款(官方网页提及可处第1级罚款)。
- 处理2006年2月11日或之后去世人士在港遗产时,香港法例第10章设有“擅自处理遗产(intermeddling)”相关条文,并载有刑事后果(政府单张简介了第60J条相关罚则及额外罚款安排)。
免责声明
以上内容仅为一般资料整理与流程概述,供参考之用,并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处理涉及遗产性质、资产类别、债务与申请人资格等因素,建议就具体情况咨询香港或相关司法管辖区的专业法律意见。